(一)条件
1、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2、应在南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范围内。下列标准不在备案范围:
(1)药品、医疗器械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、兽药、食品、食品添加剂、农业种植养殖产品等产品标准不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范围。
(2)以下企业产品标准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:
——国家、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产品标准;
——消防产品、消毒产品、农药、饲料、煤矿产品、通信产品等产品的企业产品标准,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。
(3)企业产品执行国家、行业、地方标准的,不需办理备案。
(二)企业应当提交完整、准确、真实的材料,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。材料目录如下:
1.企业产品标准备案/复审备案申请表(见附件1);
2.标准批准发布文件;
3.企业产品标准纸质和电子文本(PDF格式);
4.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;
5.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(会议纪要)(见附件2);
6.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、强制性标准、产业政策的符合性承诺及与相应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(见附件3);企业产品标准采用标准、国外先进标准的,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;
7.标准审查专家组成员资格证明(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专家提供职称证明复印件;其他专家应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);
8.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。
五、行政事项的受理方式
六、办理行政事项的工作程序、法定期限(或承诺期限)
5-7个工作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