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盟EC 1223/2009法规是欧盟关于化妆品安全的核心法规,其中对化妆品中使用的防腐剂制定了严格的限制要求。该法规旨在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,保护消费者健康,同时促进欧盟内部市场的统一。
根据EC 1223/2009法规,化妆品中允许使用的防腐剂被列入附录V中,共包含59种允许使用的防腐剂及其使用限制条件。这些限制主要包括:
1. 最大允许浓度:法规为每种防腐剂设定了在化妆品中的最高允许含量。例如:
- 苯氧乙醇:最大浓度1%
-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:单独使用最大浓度0.4%,混合酯类总浓度不超过0.8%
- 咪唑烷基脲:最大浓度0.6%
2. 使用范围限制:某些防腐剂只能在特定类型化妆品中使用。如甲醛释放剂在口腔护理产品中禁用。
3. 警示标签要求:含特定防腐剂的产品需标注警示语。如含甲基异噻唑啉酮的产品需标注"含甲基异噻唑啉酮"。
4. 禁用物质:法规附录II列出了1600多种禁用物质,包括一些传统防腐剂如硫柳汞。
5. 儿童产品特殊规定:三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免洗型产品中,禁止使用苯甲醇等特定防腐剂。
6. 组合限制:某些防腐剂不能与其他特定成分同时使用。
该法规还要求企业承担安全评估责任,必须通过化妆品安全报告证明产品安全性。防腐剂的使用必须符合"技术上不可避免的最小量"原则。
EC 1223/2009通过动态更新机制,会根据最新科学发现调整防腐剂清单。企业需持续关注修订情况,如近年对甲基异噻唑啉酮的限制就在不断收紧。
该法规的实施显著降低了化妆品过敏反应发生率,但也给企业配方开发带来挑战,促使行业研发更安全的防腐替代方案。了解这些限制规定对出口欧盟的化妆品企业尤为重要。